第三號解釋:

→監察院有向立法院之提案權


第八十九號解釋:
公有耕地放領→私法買賣→爭議普通法院解之

 


第一一五號解釋:
徵地放領→公法事件

第一二八號解釋:
耕地准否回收自耕之調處、核定→公法事件

第一五四號解釋:
判例具有「相當法律或命令」之效力

第一六一號解釋:
→原則:公佈日與施行日期相同,自公佈或發布日第三日發生效力

  例外: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發生效力

第一七五號解釋: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之提案權

187
像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给者,在程序上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01
公務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O五號解釋:
退除役轉任考試應考需之相關規定,旨在使考試及格者依原任用計畫分別得以就業取得任用資格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無違反。

243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做免職處份,影響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利,如已尋復審之行政救濟,視同訴願再訴願,如不服行政訴訟之記大過及不服從不影響公務人員重大權利,不予提起行政訴訟

266 考績獎金爭執—提起爭訟

第二八七號解釋: 後之釋示如與前之釋示不一致,前之釋示非當然錯誤,於後之釋示發布前,前之釋示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之釋示卻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護法律秩序安定,不受後之釋示影響。

312 福利互助金爭執—提起訴訟

 

323 公務人員經任用審查不合格

                            →復審→行政訴訟

較擬任之官等為低

338

公務人員審定級奉爭議→訴願→行政爭訟

340

選罷法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之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341

基層特考規則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並規定錄取者須於原報考區服務滿一定期限以應基層機關人力需求,無違反平等原則

 

354

戰士授田憑藉處理條例第十條係公平考量特殊狀況,並非針對軍官與士官身分不同,而做差別待遇,無違反平等原則。

 

 

 

第三七一號解釋:

*法官不得以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者,自應申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得以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

*各級法院法官可聲請釋憲

第三八二號解釋:

公私立一體適用

學校開除學生學籍→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則上尊重學校判斷(學業評量)→大學自治→判斷餘地

400

政府辦理土地徵收,若某一道路範圍內之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命其繼續使用,不需徵收補償→違反平等原則

426

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封閉之財政循環系統—特種基金專戶)

 

第四三0號解釋:

軍人為廣義公務員,現役軍人請服續役未獲准許→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四三三號解釋:

國家對公務員懲戒權行使,基於公務員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第四四八號解釋:

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出售公有財產→私法事件(私法契約)

 

457

退輔會之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限榮民之子,不論結婚已否,均承認其繼承權利→與憲法男女平等不符

 

459

未入營之役男,體位判定、禁役、免役、緩徵、緩召之核定不服→行政爭訟

 

第四六六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公法事件(行政法院)

 

472社會保險→给付行政(公法)

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及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

有關加徵滯納金係促使投保單位即被保人履行保費必要之手段(比例原則)

 

481

福建省未選省長及省議員→不違背平等原則

 

485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眷改條例興建住宅等優惠→符合平等原則

507

專利權人提出告訴須附侵害鑑定報告始得提出→違反比例原則

 

511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就裁罰事宜所定裁量基準,其罰鍰額度未逾越母法→符合平等原則

 

第五一八號解釋:

1.       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關係→公法事件

2.       農田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費用關係爭執→私法事件(民事訴訟)

3.       PS:另參NO.628,徵收餘水使用費所生之爭議→公法事件

520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佈手續→法定預算(與法律相當)→措施性法律No.391

第五二二號解釋:

刑罰明確性原則

 

 

523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不論被移送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均委由法官自行裁量,逕予裁定自行留置→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第五二四號解釋:

全民健康保險事件爭議→公法事件

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法律無轉委任之授權→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525

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因公益之必要而須顧及信賴保護原則訂定過渡條款或合理之補救措施

 

第五二七號解釋(地治申論)
j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k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函告無效前)。各級主管機官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l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Posted by shiningshine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open trackbacks list Trackbacks (0)

留言列表 (1)

Post Comment
  • 如雲
  • 喵嗚

    感覺字有點小又有點霧霧的,看起來有點累說>"<

You haven’t logged in yet, please use guest status to leave message. You can also log in with above service account and leave message

other options